什么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什么是秘密?
所謂秘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就是個人或集團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為保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隱蔽、保護、限制、不讓外界客體知悉的事項的總稱。構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點:一是隱蔽性;二是莫測性;三是時間性。一般地說,秘密都是暫時、相對的和有條件的,這是由秘密的性質所決定的。
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有哪些?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國家秘密諸要素的,屬于國家秘密。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什么是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主要包括:商業工作規劃、計劃,重要商品的儲備計劃、庫存數量、購銷平衡數字,票據的防偽措施,財務會計報表;軍用商品的庫存量、供應量、調撥數量、流向;商品進出口意向、計劃、報價方案,標底資料,外匯額度,疫病檢驗數據;特殊商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訣竅、科技攻關項目和秘密獲取的技術及其來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國家秘密等級劃分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什么方針?其主要含義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范”,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
2、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具體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以文字、圖形、符合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它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含軟盤、硬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在什么情況下,國家秘密事項應當解密?如何解密?
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密:
1、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也不另行通知。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后,即視為解密并免除通知。
2、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于情況變化,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會造成損害;從全局衡量,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3、按上級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通知解密。
為什么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如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
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在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時,應當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如何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及時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
1、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
2、屬于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后,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的工作應按照什么程序辦理?
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的工作,應當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以由主管領導人授權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負責人員辦理批準前的審核工作。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
《保密法》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須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責任和新《刑法》規定:
1、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從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出發,將國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價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實現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簡言之,是指與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的保守國家秘密的一切活動。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研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防竊密、泄密的技術設備,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監督,追查處理泄密事件,以及開展保密工作的理論研究等活動。
為何要“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矛盾的辨證統一。保密工作是保障和促進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與各項業務工作都是為保障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要“保”就必須有一定的限制,但限制措施不能影響其他工作的開展;要“便利”就應使國家秘密發揮應有的效益和作用,在一定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序,該解密的解密,該擴大知悉范圍的就擴大知悉范圍;需要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權衡利弊后,利大于弊,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外提供,滿足對外經濟合作的需要。
為什么要堅持依法定密?
依法定密是指定密活動必須依據《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進行。堅持依法定密的原因是:
1、依法定密是《保密法》所賦予的職責和義務;
2、依法定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礎;
3、依法定密有利于突出保密工作的重點;
4、依法定密有利于保密管理;
5、依法定密才能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什么是派生定密?
派生定密,是指根據其他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而產生的新的國家秘密。如,上級機關和其他機關所產生的文件、資料已經標明了密級和保密期限,本級機關、單位在使用這些文件、資料時派生出新的文件、資料,且引用了原文件、資料涉密內容,即為派生的國家秘密。派生的國家秘密必須按照原機關、單位所確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確定派生新載體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派生定密實際上是同一秘密的不同載體,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當然要與原載體相一致。
保密工作僅僅是保密部門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嗎?
《保密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明確了保密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表明沒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都是義務主體。那種認為保密僅僅是保密部門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認識是錯誤的。
密級定得越高越好嗎?
這種說法不對。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來確定,如果人為的提高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不論在管理上造成混亂,而且隨著密級程度的提高,對接觸范圍的保密期限也相應增加不必要的浪費,又給保密工作加重了負擔,也給業務工作造成了諸多不便。
文章來源:烏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