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筱婷
前言
黨內法規
保密要求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指出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提出監督執紀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的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等。存在違反安全保密規定行為的,要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分別對考核人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提出了保密要求,明確其保密義務。
法律及行政法規
保密規定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明確提出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務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一方面明確了密碼工作管理體制,另一方面對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活動,以及未按要求使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發生泄密案件等情形明確了責任追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指出人類遺傳資源相關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保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定實施保密管理。
《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明確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以及政務服務數據安全涉及電子認證、密碼應用的,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提出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決策事項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部門規章
保密要義